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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谁是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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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谁是借款人?

1、公司出具借条钱打入股东账户的情形借款人为公司、股东,这是由于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分别打入股东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股东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个人应与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以下情形出现,股东与公司通常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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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分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二、公司欠钱不给股东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吗?

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股东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并且没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若是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需要履行还款义务: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公司是借款人的情形,借条上会盖有公司的专用章,借到的款额也会打入公司的专用账户,若是钱是打入某特定股东的账户,可能会导致股东、公司的债务混同。对于此种情形,后期若是公司不能滤芯还款义务,则股东可能需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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