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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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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条件是什么?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认股条件是执行人拥有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如有货币、实物、房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和股权时,只能先执行有形财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而不能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因为前者操作起来较为简单快捷,而后者执行起来比较复杂,司法成本也较高,操作不当可能还会侵害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权的执行程序

1、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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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规定》第53条第二款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首先,债权人应依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作为公司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证明资料,如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等;其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提供的材料作形式的审查,如被执行人确实持有公司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做出冻结被执行人相应股权的民事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其不得自行办理被冻结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

2、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股权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发出公告,说明股权冻结的情况,告知异议人在确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股权继续执行。

3、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根据《执行规定》第54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法院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征求其它股东的意见,在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据此,人民法院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后,应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意见,请求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告诉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4、协商、评估。

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可以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确定被执行股权的转让价格等事宜,如协商不成,应以评估的方式来确定股权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5、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

三、实现股权的强制转让方式:

1、拍卖;拍卖时,拍卖的保留价应以上述协商或评估确定的股权价值数额作为参考,同时应通知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并告知竞买人这一情况。拍卖时,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最多经三次拍卖。

2、抵债;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或法院拍卖不成功的,经债权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股权抵债给申请人。当然,人民法院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3、变卖;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将股权变卖或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对于被执行人自行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也具有强制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拥有自己的资本,不得返还其资本,只能通过转让方式允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取得出资,并对出资额设置了不同的限制,因为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办理认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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