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提案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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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提案权是什么?
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
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
1、只有达到3%这个条件才有提案权,也即3%是提案权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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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个股东都有提案权, 3%只是董事会必须讨论的条件,不是行使提案权的条件。很多人坚持第二种观点,从自然法来看,天赋权利,权利是绝对的。每个股东都享有基于其身份而派生的提案权,这种权利是股东身份权的表现之一,尽管其行使需要一定的条件,但是这种条件只是立法政策而以,不是权利本身的条件。所以,提案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3%只是这种权利必须给与特别重视的条件。
二、股东提案权的形态有什么?
一般而言,股东提案权有两类形态:
1、提出关于股东大会议题的事项,例如,选任董事的事宜,股份分派的事宜等。
2、就这种目的事项,提出议案的要点即具体的决议案,例如,将金某选为董事。股东可以就自己提出的议题提出议案,也可以预测公司所可能提出的目的事项,并据此行使议案提出权。
三、股东大会提案的讨论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提案资格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提案资格,但该法第104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的规定,暗含持有10%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和监事会有提案权。《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也暗含董事会有提案权。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57条明确规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其第58条规定,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进一步规定了对股东和监事会提出提案的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0条、第12条的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都有提案权。
(二)提案、报告事项与动议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绝大多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都未将提案、报告事项以及动议区分开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3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三)股东的质询、发言与董事会、监事会的说明
股东有权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向董事会、监事会提问,董事会、监事会对此负有说明义务。证监会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以10人为限。如超过10人则取持股数前10位股东,发言顺序也按持股数多的在先,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第一次发言不超过5分钟,第二次发言不超过3分钟。
股东大会提案权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个人和集体都应当遵循国家法律规范,公司也应当保障合格股东的提案权得到充分实现,这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影响,一个好的提案往往能够带领公司走得更高更远。且国家对于股东行使提案权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并非每一位股东都可以提案,每位股东都应该爱惜自己的羽毛,珍惜自己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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