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监事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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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社监事会议事规则是怎样的?
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经理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经理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经理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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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
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作为股份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公司董事和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执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会的职权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我国法律制度中简明扼要的规定了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但具体到信用社或者是法人组织中,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应该详细的由公司章程规定,因为每一家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都不一样,监事会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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