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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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人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
第三,法律责任: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由于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政府部门临时指定,其参与清算工作是不领取报酬的,故难以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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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独立性: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而独立性较强。而清算组的体制、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向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不强。
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而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产生。
二、公司破产法人会坐牢吗?
公司倒闭法人不要坐牢。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倒闭的,应当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实施的行为触犯单位犯罪的,对法人判处罚金。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的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司破产之后,法人不需要坐牢。公司资不抵债,需要进入破产清算环节,由有关机构及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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