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期间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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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清算期间如何界定?
主要可从以下4点进行确立: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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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之日。
二、清算方案
1、清算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企业债务。
2、企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予以清偿,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3、清算方案需通过股东会确认。
4、清算财产清偿之后剩下的财产,根据投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5、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三、期间产生的清算费用
1、聘请工作人员与清算组成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企业清算的法律程序
1、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2、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企业清算是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清算原因有合同期满清算、法律规定清算、无法经营清算、违法经营清算、产权变动清算、破产解散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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