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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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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哪些?

1、与破产债权人及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充当破产管理人,这是破产管理人回避制度的体现。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利害关系,就难以保证其公平执行职务。破产管理人的中立性是指利益归结上的无关性,即破产管理人的得失必须不受破产程序中各法律主体实体利益变化的影响。我国《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2、曾经受破产宣告未复权者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拥有广泛的职权,如果由尚未解除债务责任的破产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此类消极资格我国新破产法未作限制,依据有关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有重大债务纠纷的不能指定为管理人。

3、破产管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没有财产、经济方面的犯罪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由于破产管理人要管理大量财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还应具备良好的品行操守。关于管理人人格品行的规定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过相关专业执业证书、涉嫌违法行为、曾在执业、经营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曾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上除名等(不得当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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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中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吗?

可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以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二)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债务到期公司无法清偿的,可以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对于国有企业或与社会民生有密切关联的私营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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