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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的概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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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和解的概念是怎样的?

1、企业破产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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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将不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作为两种相互独立的程序,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为: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对于没有清偿到期债务、且没有能力清偿或者是明显并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企业,若是不想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的请求。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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