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优先债权人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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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法》优先债权人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法》
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40条第一款: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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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
由以上规定,总结出,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顺序为: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
(二)担保债权人;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医疗、保险等相关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人。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申请破产后,最大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清偿权
我国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最先清偿的是破产费用,然后清偿企业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再清偿破产企业拖欠国家的税金,最后才会清偿一般性的债务。
如果破产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先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面顺序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假设一下,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给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那么拖欠国家的税金就无法清偿;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拖欠国家的税金,那么一般性的债务就得不到清偿。
所以,如果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就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也就是说,最大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清偿权。
随着时代的不同国家的政策也会随着现有社会进行更改。国家为了鼓励广大群众进行创业,对注册公司这一政策放宽了许多,现在是注册公司容易,宣布破产难。宣布破产需要请清算小组,在把员工工资和国家的税支付完的情况下才可以宣布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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