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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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五种方式,简单地可分为财产担保和人格担保这两种,而保证人担保就是属于人格担保这种方式,我国设立担保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就是,比如说在一份买卖合同中,买方可能会担心卖方不交货或者所交的货有瑕疵或者迟交货,而卖方就会担心买方收到货之后不付款或者迟延付款或者潜逃款这些情况的发生,哪一方不放心对方的,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方面的担保或者要求对方提供可靠的保证人,设立担保可以防止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权利落空的情况发生,从而有力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只要不违法法律的规定,都可以设立担保,同样的债务人破产后,理论上保证人仍承担着责任,但是也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当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时,那么当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会发生变化?需要先说明的是,主合同也就是你跟对方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担保合同也称从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你作为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合同,换句话说就是,当你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就需要替你承担合同的义务。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具体发生的变化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人仍承担责任,但是承担责任的时间可能会提前。债务人破产后,按照破产的程序,破产宣告后,无论破产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到期,只要破产宣告后,所有的债权债务都视为已经到期,所以因为债务人的行为,就可能会导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也会提前。
2.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可能也会提前行使。在破产发生后,可能很多债权人考虑到很难从债务人处得到完全清偿,可能更愿意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保证人也可能考虑到如果他替债务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债务人到时候他还是没钱还,那么保证人也是不愿意替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所以保证人为了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即便保证人还没有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申请债权,要求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也就是保证人行使了债权人的权利,因为债权人主动直接要求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即便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也有权利向债务人代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这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才能向债务人追偿不同。同时,一般保证也失去了先诉抗辩权,因为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后,就是中止执行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事项,所以也就不可能等到等主合同纠纷审判或者仲裁,更加等不到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程度,所以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也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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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本是由保证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但由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中止与破产程序无关的以外的事项,因为也只能由保证人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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