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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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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今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中小企业经常面临着破产的局面。当由于经营不善而造成破产之后,破产公司就需要对于公司财务资产等进行清算。在清算的过程当中有时会出现异议。那么破产清算中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本文中就给出了解答。

破产清算中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

针对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我国第一部企业破产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采取了“吸收审理”和“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而现行的《企业破产法》采取了“分别审理”和“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两者在制度设计方面出现了根本的区别。现行的制度设计更加合理和完善,更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原《企业破产法(试行)》关于破产程序中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规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一裁终局”予以解决,而按照现行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则必须通过“两审终审”的原则予以解决。

《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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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对债权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包括劳动债权争议诉讼和普通债权争议诉讼。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除破产法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争议的,应当实行“分别审理”“两审终审”的纠纷解决机制。

综合上文中的内容要点可以得出,关于破产清算中的执行异议如何处理该问题法律上给出了明确的解答。对于破产清算的公司来说,职工或者是公司股东等是有权对于执行提出异议的。当提出异议协商未果之后相关人员可以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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