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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割财产的是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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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分割财产的是由有哪些?

合伙企业在面临合并、重组或者破产时,在对合伙企业的资产进行清算后可以进行财产分隔。合伙企业财产按照要求清偿后仍有财产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合伙企业解散后,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对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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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杈,又不同意该合伙又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合伙企业解散的程序

1、解散事由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由于其特殊性质,一般不能进行财产分隔,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财产侵害也要得到合伙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必须进行清算才可以进行财产分隔,清算的目的在于对合伙企业的资产情况进行统计,同时还就好对债务情况进行处理,最后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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