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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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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承担有限责任,且不用执行合伙事务,所以现实中经常会出现有限合伙人越权执行合伙事务。在这种现象频发的情况下,我国法律法规对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作出了一定规定。接下来,365律师网作者将带您一起了解。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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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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