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竞业限制需签协议吗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严志明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严志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竞业限制需签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本文有41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竞业限制需签协议

很多企业对竞业限制存在误解,比如认为签订《保密协议》就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论职位高低,一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导致员工离职后要支出额外的合理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限制高消费令与失信被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二、竞业禁止

公司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和竞业限制虽有着密切联系,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

1、义务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定义务,已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经理,就必须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后者是约定义务,只以约定为前提,如事先无约定,择业就不受限制。

2、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经理,部门经理而普通员工无需承担义务;后者是公司的员工都可以成为竞业限制的对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经理,部门经理的。

3、承担义务的时间不同:前者是董事经理任职期间,后者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后的若干时间。

4、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权责任,后者可能是违约责任,也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竞业限制需签协议吗”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17722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