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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几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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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大为”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本文有36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1分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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