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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级别管辖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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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审理的级别管辖存在吗?

合并审理必须要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因此不存在级别管辖问题。

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合并审理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也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更为重要的是,对有牵连关系的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防止人民法院对有联系的诉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案一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原告同时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等。合并审理可以分为诉的主体的合并,诉的客体的合并,以及混合的诉的合并。

对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的共同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未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之所以向上一级法提出申请,主要是考虑到本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工作人员的立案工作有包容之嫌,并且将可合并审理的普通的共同诉讼分成若干案件,有利于法院多收取受理费。因此,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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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时,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能擅自扩大或缩小合并审理适用的范围,以免降低法院威.信。

二、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

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之诉。每个独立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

2、各独立之诉在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具有相关联的各独立之诉均属民事案件,均由同一法院管辖。

4、一个独立之诉起诉到法院后,其他独立之诉的主体向同一法院主张要求一并处理的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并审理就是把几个案件进行合并处理,只要受诉的法院有管辖的权利,那么就可以依法的实施,而且合并审理由法院裁定指定管辖权,是不会超越级别管辖的,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处理方式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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