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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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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该困难应当理解为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仅不仅理解为公司财务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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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人数要求: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在法院采用强制解散公司之前,应当组织股东、经营者、高管尽量协商找到解决严重困难的途径。只有股东无法通过查账、转股、退股等方式缓和、有效的救济途径解决重大困难时,才能要求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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