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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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是什么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将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两家上市公司并分别独立上市的行为,公司原股东从原来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变成持有新的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将会有上市公司拉开分拆型资本重组的序幕。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的意义
上市公司分立的经济意义是,解放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上市公司多元业务之间的负面协同效应,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公司治理的效力。上市公司分立应当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有利于消除负面制约并获得更好发展。分立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持续性关联交易,能够清楚划分资产、债务,新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独立。此外,公司分立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分立本质上是上市公司的收缩战略,是大型多元化经营的上市公司出于改变公司战略、退出经营不善的业务、减少风险、放弃以前收购中不想要的业务、避免与客户冲突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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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的权利义务
为防止企业借合并或者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债务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都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如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则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金数额来确定。
所以,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是指子公司对上市公司资产和负债进行分割。但是上市公司子公司分立不影响权利义务的转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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