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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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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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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公司文件”是什么?

股东姓名或名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的依据,但是,很多文件中均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而这些文件在认定股东资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出资证明书

(三)股东名册

(四)商事登记文件

(五)股权转让协议

(六)公司股票

(七)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和核心依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公司的股权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也有一些情况之下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发生纠纷,当事人纠纷就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及时的来解决,理由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确认公司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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