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瑕疵连带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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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瑕疵连带责任是什么?
股东出资瑕疵连带责任主要指的就是出资瑕疵股东应当对其他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违约,无论公司成立与否,都构成对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的违约;如果公司已经设立,出资瑕疵股东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规定瑕疵出资的构成条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公司法》所规定的出资瑕疵情形是什么?
《公司法》并未规范前述所有类型的出资瑕疵,也未采纳某种单独标准规范出资瑕疵,而是常见的出资瑕疵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而言,该法所调整的出资瑕疵主要有以下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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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
其二,抽逃出资。即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的情形。
可见,我国《公司法》侧重于对出资行为瑕疵的调整,而对因出资标的本身存在瑕疵而导致的出资瑕疵未予规范。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它是股东应为的一项法定的给付义务。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了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
在当代的社会,可能很多人对于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在公司的股东投入资金的时候,是需要约定在公司章程当中的,必须要按期足额的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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