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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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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规定是什么?

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即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也是审判务实中常见的一种公司诉讼类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前,对于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厉害关系的人在股东确认诉讼中的地位列明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其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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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有哪些?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典》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当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是为了便于公司设立责任的承担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股东是一个单独的民事行为主体,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分公司的股东,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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