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人数还是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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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人数还是股权?
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人数,首先,从《公司法》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等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谈起。在公司相关组织结构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中,一般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按照人数进行表决,即一人一票制,如董事会;另一种是按照表决权进行表决,每个投票人可能代表不同数量的表决权,按照表决权的数量进行决策,股东会一般采用这种形式。《公司法》对于按照表决权数量而非人数进行表决的事项,均予以明确规定。比如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从条文的逻辑性上来看,对于股权转让应当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
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来看,赋予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并要求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通过,均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最后,对于股权转让应当获得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的规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仅是对股权转让所作的要求,该征求其余股东意见的过程并不是一个股东会决策过程,该事项并不属于股东会职权及决策事项。其并不需要履行会议召集、制作会议记录、会议通知等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程序,条文中也未使用“表决”字眼,其“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规定,也完全不同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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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优先购买权效力规定是什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在性质上应为除斥期间,超过该期间,优先购买权消灭,优先购买权人不得再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来否定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已经成立的买卖合同。但在该期间内,出卖人负有止卖义务。如果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同时,优先购买权之诉是一种确认之诉,在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前,其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优先购买权利指的是在股权转让过程当中所发生的,如果是将股权转让给外部股东的话,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这里的半数以上实际上指的就是人数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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