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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判决书的处理意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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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纠纷判决书的处理意见有什么?

1、自行协商解决;

2、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

3、向法院依法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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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法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合同对争议解决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解决。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1、股东没有在决议上签字。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表决。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召开股东会产生的决议有两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要求。首先是股东没有在决议上签字,其次是没有2/3的股东同意表决,若出现上述两种状况,即使股东会议产生了相关决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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