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合作协议到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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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股东合作协议到期了怎么办?
1、法律上,没有续签但是仍然按照原合同的权力和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成立生效。
2、各方可以通过补充协议延长合同期限。如果投资合同到期,各方当事人可以继续签署补充协议,来延长合同期限。相关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投资入股合同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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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结构条款
投资协议应当对交易结构进行约定。应当明确:投融资双方以何种方式达成交易,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价格、交割安排等内容。投资方式主要包括:增资、股权转让,少数情况下包括标的公司提供借款等,或者以上两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确定投资方式后,投资协议中还需约定认购或受让的股权价格、数量、占比,以及投资价款支付方式,办理股权登记或交割的程序、期限、责任等内容。
2、先决条件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的时候,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某些事项尚未落实的情况,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相关方落实相关事项、或对可变因素进行一定的控制,构成实施投资的先决条件。
3、陈述与保证条款(这可能是投资协议中内容最长的部分)
对于尽职调查中难以取得客观证据的事项,或者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至投资完成之日(过渡期)可能发生的妨碍交易或有损投资方利益的情形,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由标的公司及其原股东做出承诺与保证。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会违反公司章程,亦不会违反标的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的约束。
4、反稀释条款
为防止标的公司后续融资稀释投资方的持股比例或股权价格,一般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反稀释条款,包括反稀释持股比例的优先认购权条款,以及反稀释股权价格的最低价条款等。
5、估值调整条款
估值调整条款又称为“对赌条款”,即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向投资方承诺,未实现约定的经营指标(如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等),或不能实现上市、挂牌或被并购目标,或出现其他影响估值的情形(如丧失业务资质、重大违约等)时,对约定的投资价格进行调整或者提前退出。
或者以等额的标的公司股权向投资方进行股权补偿。但是,股权补偿机制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的股权发生变化,影响股权的稳定性,在上市审核中不易被监管机关认可。
6、出售权条款
为了在标的公司减少或丧失投资价值的情况下实现退出,投资协议中也约定出售股权的保护性条款,如果标的公司控股股东拟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直接或间接地出让给任何第三方,则投资方有权但无义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控股东或者按其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将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股权售出给拟购买待售股权的第三方。
无论是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是企业的股权进行转让、划分的,都是需要严格的遵循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此时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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