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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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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哪些?

目前我国没有《股权出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规定可以依照《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股权出质管理办法有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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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出质的条件有: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质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权出质就是属于利用一种可行的金融担保方式,从而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一般在处理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来,只要质押办理成功,那么双方就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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