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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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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被一方欺骗或强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手段;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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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规。

严格意义上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关于公司回购股权(份),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二、股权回购的情形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三、什么是股权回购

股权回购所谓股份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即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经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将其作为库藏股或进行注销,以达到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的目的。股份回购与分拆、分立同属于资本收缩范畴,它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

股权回购顾名思义就是公司将股东手中的股权进行回收的一种行为。随着公司不断地发展,会有一些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理念以及想法有不同的观点,当异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时候,股东有权选择退出,公司有权将股权回购并给到股东等价的收益,有益于维持公司的稳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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