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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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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股东若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是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冒用他人名义成为股东,则冒名股东在其义务范围内并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冒名登记是指实际出资人自己行使股权,但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并将该主体或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行为。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份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判断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即应具备民法上的善意)。

被冒名者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如果被冒名者为不存在之人,则认定根本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势必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被冒名者为真实之人,认定其为股东,会因其既无实际出资,亦无与冒名者有合意而导致在理论上的行不通,并且也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盗用他人名义或以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的,被盗名者或实际出资人均不具有股东资格,由实际出资人或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不要轻易借与他人身份证,以免个人身份被冒用,业务往来中,建议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自己证明对冒名行为毫不知情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判断股东是否被冒名,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有成为股东的动机、能力,是否实际出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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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9条“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的,被冒名者并不履行出资义务。冒名者虽然将他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但其是实际的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享有股东权利,也应当承担股东义务。被冒名者没有出资,也无参与公司经营,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名义被冒用。

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与显名股东、借名股东的不同之处在于,显名股东、借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是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双方有真实的意思表达。冒名者是盗用他人的名义登记为显名股东,冒名者作为实际出资人与被冒名者根本没股权代持的合意。

被冒名人不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即使是根据《公司法》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原则,也不能要求被冒名的股东承担股东义务,履行出资责任,而只能由冒名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冒名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冒名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冒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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