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司的财产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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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公司的财产是谁的?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是指公司的运营资产,不属于企业法人个人拥有,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是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法人代表的财产是其自己的财产,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虚假,那么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补足相应款项。强制执行要们查封,扣押,要么直接从账户划拨。不存在跨区域问题,执行的裁定到那都有效。如果资金不够,还可以拍卖公司所有的财产,但是不能让股东出钱,股东只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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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责任包括哪些?
企业家和企业财产混同,股东在公司法上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公司要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公司股东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权人只能起诉公司要求其偿还债务,公司如果资不抵债,即使进入破产程序,也不能因为公司的债务而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偿还公司债务。
但在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现象也迅速蔓延,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有限责任主要表现为过度操纵,又称不当控制。股东利用自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优势,以公司名义承担其未受益的债务,随意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个人贷款提供担保,使其负担与其经营无关的巨大风险,甚至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公司在股东的过度操纵下,实际上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于法人的资产以及个人资产是要区分的,公司法人的财产是属于独立的法人财产,而公司财产是由股东投资的,所以法人财产不能代表公司的财产。并且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如果注册资金存在假资金注入的话,那么处罚金也是从法人的账户中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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