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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债权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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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肖卫红”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申报债权利息如何计算?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法院判......本文有68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申报债权利息如何计算?

(一)利息计算截止日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不是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

(二)利息计算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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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开始日。

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判定确认开始日。

3、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利息计算开始时间为判决书生效之日。生效情形:

(1)原、被告领取法院判决书生效;

(2)公告生效;

(3)送达生效;

(4)取得法院判决书后,如为一审案件的,在15天内没有上诉就生效,在15天内上诉就不生效;

(5)二审案件自判决书下达就生效。对此,我们在实务中采取的基本原则是:一审案件没有上诉的,生效时间根据法院判决书的日期加30天进行确认,调解书加15天进行确认;公告生效时间按照公告期满之日确认。

(三)利率的确认

1、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确认。

2、有法院判决书的,按判决书的利率确认。

3、未明确规定利率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的一年期利率或短于一年期利率确认。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债务,均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故无论判决书中有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判定均应当计算其加倍利息。但该加倍利息只能计算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不能计算至破产财产分配之日。

三、破产债权债务抵消

只要债权人提起主张均可抵消。但由于破产债权受偿往往少于甚至大大少于债权,故管理人对债权人提起主张抵消时,务必高度关注有无《破产法》第40条所规定的不能抵消的情形,是否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所以如果要申报债权利息,它的计算方式不是唯一的,他可以通过计算的截至日开始算,也可以通过开始日开始算,但是这个截止日需要注意,他不是法院宣布企业破产的那一天,而是当法院已经收到了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那一天就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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