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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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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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权利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不动产权利灭失的;
(五)不动产权利终止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属于第(三)、(四)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法直接办理。
二、不动产注销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不动产的注销登记无外乎房屋灭失和放弃所有权两种情形:
1.房屋灭失。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放弃所有权。这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对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所有权能,其中包括处分权,对所有权的抛弃也是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放弃所有权应以登记后生效。当然,放弃房屋所有权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的,如该房屋存在查封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称放弃所有权的,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主要是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可分为两种。
三、不动产注销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房屋灭失的,房屋灭失证明是指能够证明房屋物理形态消灭的文件资料,能够对房屋被拆除或是倒塌时间和原因加以说明,比如,究竟是因地震而倒塌,因洪水而冲毁,因火灾而烧毁等自然灾害而灭失的,还是因拆除等人为因素而灭失详加描述,登记机构办理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当实地查看房屋。
2、放弃所有权的,应提交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按照房地一致原则,房屋所有权放弃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一并放弃土地使用权,不能不放弃土地使用权只放弃房屋所有权,否则放弃所有权后的房屋系无主财产,他人依法取得所有权后可能造成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同样,也不能单独放弃房屋土地使用权而不放弃房屋所有权。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向特定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并征得他人同意,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
不动产注销登记登记机构要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因此对于登记的注销,登记机构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避免注销登记的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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