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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算组成员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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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清算组成员要求是什么?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的资格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合伙企业解散后,清算的程序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应当依照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成立清算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来确定人员,并且在清算的过程中不能有任何违法的行为。一家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无法再继续运营了,可能就会宣告破产或者将公司注销。无论是哪种情况,都需要进行公司清算,法院会指定部分清算组成员来完成这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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