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清算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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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事可以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在没有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发生之后,法院才可以强制清算。也就是说,公司面临破产,债权人对于久拖未决的自行清算不抱任何希望,只有证明是故意拖延清算,法院才可受理并强制清算。证明故意拖延清算,需要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
首先了解一下申请人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公司清算情形发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强制清算,但是抵押权人和隐名股东不可以提起诉讼,另外附条件的债权人虽然享有清算申请权,但没有破产申请权。
第二,公司解算情形发生之后,在15日之内没有成立清算组。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第三,公司法人、股东为清算设置障碍的。虽然在解散事由发生15日之内,成立了清算组,但是公司法人、股东不移交账目、印章等清算必须材料,导致清算实际无法进行,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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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清算组不开展工作。虽然成立了形式上的清算组,但是在法律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没有开展任何的清算工作,可以认定为故意拖延清算。
第五,清算久拖未决的。公司成立的清算组,也开展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工作,却对实质性债权债务久拖未决,但是在正常情况下,6个月之内不能完成清算的,也可以认定为故以拖延清算。
第六,违法侵权清算。清算组成立之后,为拖延清算故意不履行义务和乱作为,违法造成相关事实发生,严重侵害债权人或他人合法权利的,可以认定故以拖延清算。
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的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司清算时,法人代表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法人代表作为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出现解散的情形时,公司就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在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要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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