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清算与应清算的项目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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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清算与应清算的项目具体有哪些?
“应清算”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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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可清算”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提供哪些清算材料?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划分成了可清算跟应清算两种不同的情形,纳税义务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形去界定,属于可清算还是应清算。如果属于应清算的项目,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在90天之内到当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清算,属于可清算的,则由税务机关决定是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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