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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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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冲突,加之存在股权结构上的缺陷,因此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也无法通过内部机制进行解决,公司陷入了僵局之中。当公司陷入僵局之后,唯一的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解散。

不过,司法解散是司法外力对公司自治的强制干涉,而且涉及到公司去留的命运,因此,法律上准许提起司法解散的同时,亦规定了很多严格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理解,公司股东提出司法解散一般有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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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重点在于公司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是否存在严重内部冲突。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公司的权力机构或管理机构陷入瘫痪时,公司将难以再正常运行。

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确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有四个方面: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的。

其中,第1、2项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僵局;第3项属于董事会僵局;第4项属于立法技术型的兜底条款,防范于未然。

2、公司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实务中理解较为广泛,包括公司经营持续亏损、股东权利无法正常行使、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等。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条件在实务中稍有争议,有人认为这一条件是前置程序,在请求司法解散前应当举证证明已穷尽其它手段,无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还有人认为法律并未设置穷尽其它途径不能解决的,才能请求司法解散,因此该条件是形式上的规定,股东自行声明即符合这一条件。这一点各地法院在适用上有一定偏差,要注意当地的裁决标准。

3、请求的主体须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对公司提出司法解散,以消灭公司人格为目的,是事关公司命运的大事,对股东、公司甚至第三人都有巨大影响,既要防止多数股东的专横,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也要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讼权力,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法律规定,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股东,在诉讼时至少单独或联合持有股东表决权10%以上才有资格。

4、股东解散之诉的排除性规定。

司法解散之诉,强调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但是在实务中,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实务中,对于明显不符合提出司解散之诉的情形,很多人以司法解散之诉向法院提出。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特别列明了一些排除适用的情形,包括经营严重亏损、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等等,明确排除这些情形的适用,不能按解散之诉处理。

尽管有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股东提出司法解散之诉给予相应的规范,但是,从各地法院的判例来看,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同案不同判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了解当地的裁判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股东无法协调,并且认为公司无法进行运营的情况之下,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法院对公司进行解散。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审核如果确定该公司已经无法进行运营下去的话,会同意进行开庭审理是否进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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