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管辖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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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被明文列入“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故有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地域管辖,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一般情形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但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或董事与公司发生纠纷时,如允许股东、董事继续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公司诉讼,将可能导致股东、董事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
院在诉讼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1)公司章程对公司诉讼代表权的人选确定有约定,按照章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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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以股东协商方式选定公司诉讼代表人;
(3)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或协议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的,对设有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副董事长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对未设董事会的公司,通知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其他董事有两人以上的,可协商确定其中之一。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予以指定;
(4)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中无合适人选的,基于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责,法院可指定公司监事会或执行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5)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法院可指定与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董事提起的诉讼没有明显利害关系的其他股东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将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可以选择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将公司作为诉讼参与人:当公司认为原告股东的诉讼行为妥当并且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可以一般共同诉讼人的身份成为共同原告;当公司发现原告股东的行为不当且对公司不利时,可以辅助参加人身份辅助被告参加诉讼,以防诉讼结果不利于公司利益。
涉及到公司利益问题,首先是可能由于公司管理层的政策问题或者是其执行问题而导致股东或者董事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失,导致股东和董事的利益损失后,其股东和董事有权要求公司管理方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但具体是否需要进行赔偿,要根据责任划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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