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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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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是谁?

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原告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而被告一般指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二、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理由有哪些?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事由: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章程约定股东自离职后不再享有分红权,该约定是否有效?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如果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威胁或者有其他不利条件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的解散质之诉。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会进行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如果股东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一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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