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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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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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义务有哪些?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股东认缴出资后,就负有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圾东认缴了出资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资本的充实责任,为防止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股东负有资本充实的责任。
三、股东权利有哪些?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权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红利的分配权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四、股东出资方式有哪些?
1、货币出资,现金出资又称货币出资,是指股东直接以法定货币单位出资。
2、实物出资,用于现物出资的标的物必须能以某种公平的方法评估折价,换算为现金。
3、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股东跟公司的利益是一体的,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实际上也是在损害个人利益,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股东的一些违法行为影响到了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情节严重是有可能会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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