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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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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钟熙良”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形有哪些?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2、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本文有90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常见的无效合同情形有哪些?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利益;

2、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地的合同;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证人的作证义务具体有哪些?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订立的合同。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及后果有哪些内容?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无效是属于虽说合同已经成立,但此合同不会产生法律的效力,一般在认定合同无效时就会从合同的主体,以及还有合同的内容来进行确定,同时对于合同的无效也会分为全部无效和部份无效,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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