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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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是怎么认定的?
《民法典》五百零八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无效的条款:
其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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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其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处理方法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包括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六十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同样无效的合同也可分部分无效的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合同。对部分无效的合同作了规定。部分无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合同。如某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超过了国家限制性的规定,则超过的部分无效,但整个合同效力继续存在。合同的部分无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无效,也可以是质上的部分无效。所谓量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的,可以将范围之外的部分确认为无效。
(三)如买卖合同的标的数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数量,则超过部分无效,在法律范围内的部分仍然有效。所谓合同质上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是由各种不同的条款组成的,而可以将其中的一个条款或者数个条款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那么该法律适用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是指法人或单位之间对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旦合同制定不当,很容易导致合同失效。其中合同无效的条款主要包括合同格式出现错误、条款中对责任划分有失公允、同时条款还对当事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这都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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