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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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异议期间是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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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如果要单方解除合同,按照规定是必须要通知对方的,不通知对方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也是违法的。而且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也是法定的,就合同解除权提出异议的,必须要证明对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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