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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审查听证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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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异议审查听证的规定有什么?

经法院书面审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好确定的,或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要求质证的,受诉法院应采取听证的方式审查(准开庭模式)。原告或是被告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时候可以提出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之后法院是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好它。

据必须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确定管辖权的证据也是程序方面的证据,只有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证据才能明辩真伪,才能得到程序的公正,乃至实体的公正,所以管辖权听证非常必要。受诉法院可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7日内组织当事人听证,由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提交证据并相互质证、辩论。听证法官根据听证情况在8日内作出裁定。原告或是被告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时候可以提出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之后法院是会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好它。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还没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件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且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到诉讼中去,视为承认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不可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要由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异议的理由,法院需要对管辖权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要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此案,若异议不成立,会驳回原告的请求,继续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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