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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不成立的判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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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合意,常常在内容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当事人已经作出履行,则可以认为当事人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合意。

合同不具备成立的要件,即不成立。合同的不成立,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人自行订立合同;

2、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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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客体不确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5、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6、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如果合同不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另外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损失;如果当事人已作出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因合同成立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合意问题,因此一般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的问题。

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3、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综上所述,合同的成立原则是签订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共同签署,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是取决于合同承诺是否生效,如果承诺生效,那合同成立,如果承诺不生效,则合同当然的不成立,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不会有例外的情况,所以签订合同时要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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