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违规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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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合同违规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什么?
1、全日制的在校学生。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尽管对这一规定仍有争议,但是一般的司法实践中仍认为,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其打工行为只能按一般民事关系处理。本着合同自由的原则,劳动报酬等不受劳动法最低工资等约束,也无需为其购买社保。从企业的角度讲,雇佣学生可合法的降低用工成本,也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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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使用学生实习在程序上已经成为一种用工模式。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等用工成本在不断攀升,这使得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不堪重负,使用更多的学生实习成为降低成本的方案之一。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中介机构专门运作此事,作为学校与企业之间的联接。
2、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另一类是虽达到退休年龄(通常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特殊岗位可提前),但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一般认为,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其退休后被返聘而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不论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到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即为终止。终止之后,如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上班,那么所形成的关系自然也就不是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聘用上述两种人时,无论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还是劳动合同,都只能按民事聘用关系处理,而不能按劳动关系处理。
在聘用上列两种人员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在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雇佣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学生实习可以不支付工资,双方可约定随时终止雇佣等。
双方可以不签订合同,不会产生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但双方签订一个明确的合同更能避免争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要考虑是否为这两类人员购买保险以转移风险。
二、劳动关系建立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无论双方是在之前还是之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建立只能是开始用工之日。
其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只是对双方劳动关系建立期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最终合同是通过双方来履行的,如果一方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的结果就是为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双方对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合同)的履行。
正常来说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工作了,与用人单位就应该是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是这样的,有些人就算有形成了劳动的事实,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这种特殊的情况需要特别的对待。要是对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疑问的话,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区分、辨认,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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