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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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审查的规定是什么?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在未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撤回复议申请;二是申请人在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有条件的。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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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二、行政复议管辖种类有什么?
(1)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3)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申请和撤回行政复议都是公民的权利,行政复议的管辖种类包括一般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所针对的是特殊的行政复议案件,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行政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后,不符合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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