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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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哪些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滥用权的表现之一)、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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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对象有哪些?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予参照。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相关权利
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也可进行直接变更外。法院的司法权不得代行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关权利。理论认为,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相关权利不再具有主动性,应受司法权的约束。然而在实际中,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相关权利的,只能也监督为本,而不纠正。
也就是法院对一个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往往这个被告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但是法院虽然可以对一个案件进行审查,但是他审查的对象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够包含抽象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他也不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被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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