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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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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规定是什么?

不属于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规定是: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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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 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二、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在行政复议是必须严格的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当中的规定来提出申请的,然后由相关的复议机关对此进行进行审查,当然针对我们国家的一些国防外交行为是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之类的,这是属于非常明确的一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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