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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生效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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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是一个客观事实,它只能解决合同的存在与否问题,合同的生效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是国家法律对成立的合同加以评价后的结果。成立的合同经法律价值衡量后可能产生几种结果:合同生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等几种情况,合同生效只是合同成立的可能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合同某些有效要件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而合同成立要件的欠缺是无法弥补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实际上还是“谁主张,谁举证”的问题。

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纠纷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根据审判实践,往往是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相对人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而提出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在这种合同纠纷情况下,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性问题,即“谁主张,谁举证”。

又如,对于实践合同,原告除证明双方已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外,还应证明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事实;再如对非要式合同,原告只需证明与被告就最基本条款协商一致的事实,而对于要式合同则应当证明协商一致(要约与承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的,有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已履行了法律要求的审批或登记手续。

原告主张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则主张原告订约时有欺诈、胁迫等行为。由于导致合同无效的诸事实属妨碍合同权利义务产生的事实,故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主张合同有效的原告对此不负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存在这类事实的被告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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