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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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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黄秋杰”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标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吗? 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本文有55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标的物不存在合同不成立吗?

合同内容中必须包括标的物,标的物不存在的合同不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合同违法必然无效,这是合同法的一个基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吗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合同签订必须具有必备的条款,比如说有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和地址等等,还有就是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如果说合同的标的我根本就不存在的情况之下,那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也是属于不成立的,这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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