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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中哪些情况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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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技术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中哪些情况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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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技术合同只要有以上情形之一,就是无效合同。除了以上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外,根据技术合同的特点,法律还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者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行为。

二、技术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是哪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知道,发生技术开发合同纠纷,若当事人需要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话,则此时一般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技术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主要是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中级及以上的人民法院的,也就是说在初级人民法院是不能申请技术合同纠纷的,也不会进行受理的。同时人民法院受理技术合同纠纷的前提是技术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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