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地点是哪里?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才龙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赵才龙”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地点是哪里?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地点是到当地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本文有82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一、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地点是哪里?

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地点是到当地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二、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

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非诉执行的受理和审查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有关技术合同的进出口备案情况,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办理,特别是对于进出口技术合同的认定,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者专门的技术要求,如果违法了相关规定,那么科技管理部门是不会批准的。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北京技术合同备案地点是哪里?”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161311.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